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皖人社发【2015】3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批准,我县生育保险费率适当降低,企业缴费费率从1%调整到0.5%,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0.4%保持不变。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