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深入有序开展,构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赢”对接模式,畅通毕业生就业见习渠道,根据合政办[2009]45号和合人办发[2009]242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6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见习单位申报与认定
(一)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申报我县就业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2、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发展潜力和规模,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
3、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根据需要,在见习期间为见习毕业生安排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4、能够按规定提供政府财政承担费用以外的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保障;
5、当年能提供一定数量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工作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其中规上企业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得少于10个,非企业单位机构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得少于5个,每个工作岗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录用率不低于30%,见习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留用见习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二)申报材料
1、单位情况简介,包括:主导产品、经济规模、人力资源状况等等。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4、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可从肥西人事人才网www.fxrs.gov.cn下载)。
(三)审核认定
根据各单位申报材料,县人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考察申报单位相关情况和工作环境,进行科学评估审核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单位认定为见习单位;其中,对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的单位,经评估小组考察评估批准后,可作为就业见习基地挂牌并向社会公布。经审核认定的见习基地须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备案。县人社局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条件的基地予以撤销。
二、见习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按照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与见习毕业生协商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并对未被录用人员出具见习证明,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
(四)根据见习工作情况留用部分见习人员或推荐见习合格的人员就业;
(五)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将花名册、数据库等相关材料报县人社局备案;
(六)在各级政府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对见习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待遇
见习毕业生在见习单位见习时间为一般3—6个月,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发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少于1800元,财政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补助,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并由见习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由政府支付的部分先由见习单位垫付,见习期满后由政府一次性补贴给见习单位.
四、其他事项
(一)各企事业单位可在本通知下发即日起,持相关申报材料到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申报相关材料,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1月8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对于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事业单位的认定申请。
联系人: 潘俊存
联系电话:68841907
联系地址: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附近县人社局四楼423室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