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北大、清华的入学许可时,那份高兴之情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开来,同样引起广泛关注的是,那些不断升级的助学金金额,从几千元起,逐步增加到几万元、十几万元、几十万元,最终达到了广西贵港一位女生的百万级别!
然而,一个极为明显,却鲜为人知的情形是,众多广受欢迎的奖学金,其中相当一部分需要承担20%的意外收入个人所得税!
作为专注个人所得税的非哥,今天把这事的来龙去脉科普清楚。
一、哪些奖金需要纳税地方政府
许多乡镇当局、县级当局、市级当局亲自参与其中,动用地方财政资金来表彰杰出的学生,很多人会产生误解,认为既然是政府发放的奖金,那么它一定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依照这种看法,公务员的薪酬也无需缴纳税款了,然而现实中并非如此,因此这些地方当局发放的助学金必须上缴所得税。
中小学校
公立教育机构通常发放的金额不多,大约在三千元左右,算是基本标准,两三万元大致表示一下态度,十万钱则显得相当富有。
然而,私立机构的补助却在持续增加,多数情形下十万仅为基础标准,广西贵港更是直接设定为一百万元,新闻报道提及该校为国际教育机构,由此可以确定其私立性质。
每个人都很清楚私立学校高额奖励的真相,这其实是宣传费用,目的是招揽更多考生入学。
公共机构与私人组织,对于税收问题态度明确,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利企业
一些公司也积极参与奖励学生,其中不乏经营状况出色的企业,比如在房地产发展迅猛时期,众多开发商很愿意资助表现突出的学子,毕竟,发布相关消息的成本要远低于传统的广告投入。
如今众多公司倾向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学生,重点针对员工后代,例如中通速递公布了 2025 年“高考奖励”的获奖者名单,共有 225 位公司员工的孩子获得该项奖励,其中 3 位成功进入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就读。
团体组织
社会组织的种类非常丰富,有家族祠堂、商业团体、各类协会、同窗联谊组织以及慈善机构,就连一些社区和村庄的业主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也会悬挂标语,表彰本地表现突出的学子,以此增强集体和村庄的声望。
商会的奖励需要缴纳税收,这个道理比较容易明白,但是基金会、宗祠这类组织从事慈善活动,为什么也要缴纳税收呢?
这种公益若非施舍形式,而是表彰各领域杰出贡献者,依照现行个税法条款,是不能免征税款。
这些机构、团体发放给表现突出的学生的奖励金,算是“个人碰上好运气获得的收益”,必须以偶然收入的形式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
各地或许存在操作细则不同的情况,建议大家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核实,以获取准确信息。
二、哪些不需要纳个税省级以上单位
先前说明的是乡镇、县级、市级等行政单位,这些机构发放的奖励金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省级及更高级别的机关则不一样,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政府层面以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和解放军以上单位,还有外国团体及国际组织所授予的,涉及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医疗、体育、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各类奖励。
因此,诸如广东省的“南粤杰出学生”助学金、上海市提供的资助、浙江省当局发放的奖励、四川省模范生助学金等由省级政府设立的各类资助,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些曾经提及的中小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金,却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大学里发放的助学金却极为常见,却鲜少听闻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
各高校对优秀学生给予奖励,是依照教育部这一国务院部委下发的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的,具体操作遵循该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以及国家相关机构,应对那些在品德修养、智力发展、体质锻炼、审美能力等多个维度上取得全面进步的学生,或者是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科技创新、体育竞技、文艺实践、公益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某个或多个领域展现出卓越才能的学生,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嘉奖和激励能够通过授予“三好学生”头衔或者其他荣誉名号、发放助学金等不同方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勉励或者物质回馈。
以清华大学为例,该校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清华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该规定明确指出:
为了合理管理学生奖助学金事务,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清华大学的章程等制度,同时考虑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瞧,非哥在探讨个税时,无论是学术钻研,抑或是实践应用,都展现出高度的条理性,关注非哥,个税方面能够避免许多错误和弯路!
因此,高等院校的奖学金是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确立的学生表彰项目,其性质与民间组织发放的奖金截然不同。而针对中小学阶段表现优异的学生给予物质鼓励的条例,教育部并未出台配套文件,不过对于精神层面的嘉奖还是有所规范。
慈善助学资金
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提供的助学金,当然能够免除个人所得税,其实即便是公司或者商会等团体发放的助学金,同样也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因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项资助形式基本上等同于帮扶资金的特点,不过并非所有支持学生的行为都能享受免税的援助待遇。
公益捐款方面,我参考了公众号“小象爱分享”发布的文章《给偏远地区学子发放补助金、奖励金,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具体解答在此》,其关键信息如下:
符合这 3 个条件,奖励金可免税:
奖励资金要紧扣公益方向,专门用于慈善事业,例如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或者嘉奖在困境中努力拼搏的典型人物。
评选标准清晰明确:不能随意发放资金,必须依据学业成就、行为操守等可衡量的标准挑选受助者。
使用范围有特定要求:资金仅能用于与学业相关的开销,例如购买书籍或参加辅导班,不能作为可以随意使用的“零用钱”。
如果奖励金发放 “不讲规则”,比如:
无任何评选标准,随机抽取学生发钱(如 “幸运奖”);
奖金可自由支配,用于购买游戏机、奢侈品等非学习支出;
与公共利益无关联,例如特定公司借助慈善活动,向与其有特殊关系的学子提供资助。
这笔奖金或许会被看作《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偶然收入”,须以20%的税率缴纳相关税款。
因此,需要明确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属性,判断其是提供经济援助的形式,还是表彰卓越成就的方式,前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则需按规定纳税。
重赏一百万,这通常并非抚恤金的范畴,必须依照法规缴纳两成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直接赠送

在众多新闻报道里,获得奖金总额最高的当属来自福建福清的那位考入了北京大学的男生,他收到的来自家中长辈的资助金额累计达到了五百万元。
但是,他的500万却可以不用申报个税!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为2019年修订版,个税项目由旧版的11项调整为目前的9项,因此有了“个税九项,须全部了解”——这个非哥的广告语。
新版取消了旧版里“十一、经国家财政单位认定应缴税的其它项目”,去掉了那个包罗万象的筐子,这就表示新规的个税采用“明确列举方式”,哪些项目可以征收,必须写入条文,没有明说的就不可随意征税。
在“临时性收入”项目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也仅载有极少文字: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收获,包含个人获奖、得奖、中奖、中彩等意外获得的收入。
另外在2019年某份资料里添加了修正说明,明确指出房产无偿转移、替他人提供担保所得以及商业推广礼品须缴纳意外收入税费,具体内容可参考我撰写的《意外收入税费详解》文章。
换言之,没有任何官方文件要求,个人与个人之间互赠金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的《关于个人获取某些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政策问题的说明》中,也特别强调过:
必须强调的是,《公告》中所提及的“网络红包”,仅涵盖公司向个人派发的网络红包,并不涉及亲友间互赠的网络红包。亲友之间互赠的礼物(包含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范畴之内。
亲友互赠礼金、礼钱,乃是一种风俗习惯,其根本在于彼此“扶持”,如今当然极少体现“扶持”的意义,不过这种礼金来回传递,进账出账大致平衡,究竟有何收益?
现阶段国内不存在私人间的捐赠税费,因此,家人之间互送红包,纯粹是喜庆,完全不涉及税款!
谁在乱讲要交税,让他洗洗睡!
三、如何正确申报缴纳
已经明确多数“奖学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接下来着手处理申报和缴纳的具体事宜,主要途径有两种
代扣代缴
全球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双向申报制,收入方和支出方均需履行纳税义务,并且管理上一般先从资金流转源头进行监控。
发放薪资时,由企业替职员办理个人税款的扣除与缴纳,这个过程要比召集众多个人分别完成缴税简便许多。同样,发放的奖学金作为意外收入,也需遵循税法规定,由发放机构先行完成代扣代缴手续。
广西贵港地区一位女性的收入达到一百万元,学校需要从中预扣二十万元,仅向该生发放八十万元,这被扣除的二十万元,应于下个月十五日之前,由学校利用“电子税务局”电脑扣缴系统的账户登录,为该生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手续。
那个女学生向学校提交申请的次日,便能在“个人所得税”软件中,查询到个人缴税信息。
自行申报
即便税法规定对未履行代扣代缴责任的单位,可处以最低为应缴税额五十 percent、最高三倍的惩罚,不过最终需要承担纳税责任的是学生本人。
因此,倘若机构或团体未办理相关手续,又或者申请过程繁琐,比如祠堂、业主委员会通常不配备税务账户,那么学员需要自行办理申报事宜,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个人获得需要缴税的收入,如果代征人没有代扣税款,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纳税登记,具体如下:
纳税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收益,或者租赁财产、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偶然性收入时,需要在次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依照相关法规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申报,同时附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进行登记。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因此,获得助学金的人,只要在奖金到手的下一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提出申请,就完全没问题。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到本消息发布时为止,无论是手机版的“个人所得税”软件,还是网络版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该网站,也就是那个网络税务平台,目前还不支持个人自行提交非固定收入申报,因此必须前往实体税务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
再提一下,那偶然得到的钱不算作总体的收入,因此,它和每年一次的个人所得税结算没有牵连。
未申报后果
最后要说重点了!
我们来看相关规定,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如果有下列行为,属于偷税:伪造、变造账簿和凭证,或者藏匿、毁弃账簿和凭证,又或者在账簿中虚增开支,或者隐瞒、减少收入,再或者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不按规定申报,甚至提交不实的纳税报告,最终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
对偷税漏税行为者,税务部门将追回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及罚金,同时处以未缴或少缴金额五十倍至五倍的惩罚;若情节严重触犯法律,将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因此,切勿隐瞒所得,或者等到税务部门告知需要申报却拒绝申报,又或者提交不实的纳税报告,否则就属于“偷税”行为了。
同时,还有这么一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 税务部门出现失误,造成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没有足额缴纳或者少缴纳了税款,税务部门在三年之内有权责令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补交税款,不过不能收取逾期未缴的罚金。
如果纳税者或者代扣代缴人由于疏忽导致计算偏差,没有足额上缴或者缴纳了较少的税款,税务管理机构在三年以内有权追讨欠税以及滞纳的利息;在特殊状况下,追讨的时限能够扩展至五年。
根据金额不同,税务监管期限有所区别,十万元以下部分一般持续三年,超过十万元的部分则可能长达五年。
事态就是这般样貌,诸位不妨自行体会,此事非哥不予置评。
拿奖学金固然光荣,依法纳税同样光荣!
我们号召所有领到非公益性质的高额助学金的学生,要自觉上缴个人生涯中的首笔税款,这是由于,
税收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欢迎和非哥一起提升税商,更准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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