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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最高法核准 强奸未成年人罪犯赵某等被执行死刑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5-1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5月1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下,对犯有强奸未成年人罪行的赵某、王某某、陈某某三人,依照法律程序实施了死刑。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赵某在一家非法设立的“成长教育基地”中担任教员,他与其他数名教员相互勾结,通过殴打、侮辱、体罚、强制劳动以及关押禁闭等手段,对数十名未成年学员进行了虐待和非法拘禁。这一行为逐渐演变成以赵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赵某通过实施虐待和拘禁等手段,对学员施加心理控制,进而使用威胁、诱惑和录像等手法,对八位未成年女性学员进行了多次强奸,其中涉及三名年幼的女孩。在此过程中,赵某迫使受害者长期服用避孕药物,其强奸行为导致多起妇科疾病的发生。除此之外,赵某还犯下了故意伤害和诈骗等其他罪行。一审、二审法院对赵某以强奸罪名作出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判决进行了批准。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王某某在一家网络平台上,针对小学和初中女生,以导演身份招募小演员或假扮未成年女性,先是利用网络进行诱骗和威胁,迫使未成年受害者拍摄并发送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赏,接着以演员需体检等理由进行诱骗,或以公开不雅内容相威胁,将受害者约至私密场所实施强奸。王某某犯下强奸及猥亵罪行,受害者中有7名幼女和1名智力发育不足的未成年女性。他在作案时还录制了视频,利用这些视频威胁受害者继续遭受性侵犯。他针对部分幼女进行了长期且频繁的强奸,并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侮辱。除此之外,他还对10名幼女和1名男童进行了猥亵。在第一审和第二审中,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死刑,而最高人民法院也依法对其死刑判决予以确认。

陈某某曾因强奸罪受到法律制裁。在2022年1月至4月间,他经他人引荐,假扮成同龄人,接连加入了二十多个由初中生自行组建的QQ群和微信群。在此过程中,他随意添加群内女学生为好友,并从中挑选部分女学生,通过诱骗和胁迫等手段,将她们约出并实施强奸行为。陈某某对三名幼女实施了七次单独的强奸行为,企图强奸一名未成年女性未果,并在犯罪过程中拍摄了视频,用这些视频来威胁对方继续遭受性侵犯,导致部分幼女自残、企图自杀或辍学。此外,他还组织同案犯对上述一名幼女实施了三次轮奸,并为了谋取利益,介绍其他多名同案犯分别对这名幼女进行性侵犯。陈某某还侵犯了两名其他幼女的尊严,并犯下了敲诈勒索的罪行。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判决予以批准。

最高法刑事第一庭的负责人强调,法院依法对三名犯有侵害未成年人罪行的罪犯执行了死刑判决,这一举措充分展现了我国法院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并向全社会明确表示:“任何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三个案件中的未成年受害者所经历的困境同样警示我们,必须全面强化对未成年群体的保护力度,切实执行有效的防护手段,以更优化的方式预防和降低犯罪率,从根本上杜绝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高法:坚决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法治利剑守护未成年人安全__依法惩治未成年侵害未成年

在上述首起案件中,赵某及其同伙依托未经注册的“成长教育基地”,构建了一个恶势力团伙,他们横行不法,还以管理为由,切断了家长与学员之间的联系。赵某利用其身份带来的优势地位,通过殴打、体罚等所谓的惩罚教育手段,对受害者施加控制,并趁机实施性侵。其犯罪行为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案件揭示了某些未成年教育培训机构存在无照经营、内部秩序杂乱无章、从业者专业素养不高以及监管不力等诸多问题。

在第二个案例中,罪犯王某某借助未成年人辨别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不仅注册了多个网络账户,还一人扮演多个角色。他伪装成知名女导演、导演助手或著名演员,以“成为演员需拍摄裸照、需接受身体检查”等借口进行诱骗,或者以泄露裸照、视频为要挟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了性侵犯。该案件揭示了信息网络广泛运用背景下,犯罪分子借助网络空间特有的身份伪装、交流隐秘、技术便捷等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其犯罪手法愈发隐秘、欺骗性更强,影响范围更加广泛。此外,也凸显了网络社交平台监管上的不足以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的缺失等问题。

在第三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年逾三十,却假扮同年龄段的身份,化名混入初中生群体。他采取广泛撒网的方式挑选作案目标,以交友为名寻找机会进行性侵犯,甚至纠集他人一同作案,其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陈某某涉及多起强奸案件,其犯罪情节极端恶劣,包括轮奸等加重处罚情节。此外,他因强奸罪已被判处刑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执行死刑,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对那些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深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的强奸犯罪分子实施严格、从重处罚的坚定决心。在人民法院近期处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里,众多罪犯假扮成同龄人去接近未成年的受害者,他们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心理尚未成熟的特点,通过诱导、施压、威胁等逐步推进的方式操控,最终实施性侵犯。这一现象凸显了未成年人性教育及法治教育的不足,以及家庭和学校在履行职责方面的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负责人着重指出,我国法院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始终秉持着“零容忍”的原则,通过有效行使审判权力,依法对犯罪者进行严厉惩处,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特殊和优先保护的立场。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增长,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因此,从源头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建议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等机构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健全准入及日常管理措施,确保这些机构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规范其商业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同时,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管理的职责,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净化网络空间,根除不良信息的生长和扩散,及时发现并切断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风险。同时,向广大父母和学校机构发出呼吁,务必认真执行监护与教育责任,增强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以及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并积极合作推进相关工作。要密切留意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动向,指导并监督他们合理使用网络,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培养他们正确的性观念,以及形成安全的交友观念。最终,我们期望通过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共同打造一个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以及司法部门全方位、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安全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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