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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利用炒股量化软件非法荐股及侵权案终审裁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5-3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钟某涉嫌非法经营及侵犯著作权两项罪名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局裁定”。随着这一判决的生效,静安区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我市首起利用“机器人炒股量化交易软件”进行非法股票推荐和著作权侵犯的案件宣告终结。

在本案中,S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钟某未获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通过运营应用程序及在线平台,向消费者推广所谓的“区间套利”及“DIY炒股机器人”等服务,非法向客户提供了个股买卖的时机和具体的股票推荐等证券咨询服务。他不仅购入了韩某编写的程序,还借此手段打破了证券交易软件的技术防护,非法连接至证券公司的服务器,利用其交易渠道,并向客户征收了接口使用费。

非法荐股,量化交易软件“黑入”券商平台

2011年7月,钟某与宋某等人(案件另行处理)携手创立了S公司,钟某出任CEO一职,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S公司专注于互联网软件产品的研发与提供相关服务,并成功研发并推出了股票量化SAAS软件。

S公司在项目启动阶段,由于缺少必要的证券从业资格,且未与证券机构达成合作关系,导致客户只能通过APP进行股票数据的分析以及模拟交易。然而,在获取数据及分析结果后,客户还需前往券商平台进行实际的“买入”或“卖出”操作,这一过程显得颇为繁琐,因而导致用户数量相对较少。

为了解决经营上的难题,S公司通过网络渠道联系到了黑客韩某,并从他那里购得一款他独立开发的软件。这款软件能够突破某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防护,利用其交易渠道,使量化交易软件能够接入相关券商的设施,从而在APP上实现证券账户的量化交易功能。在此之后,韩某不断提供程序更新服务,以协助应对系统的升级。

非法接口一旦建立,该犯罪团伙便对APP中的DIY炒股机器人等增值服务功能进行了改良。DIY炒股机器人系公司独立研发的交易模式,用户在支付28800元人民币的VIP服务费用后,便能在软件平台中利用公司提供的数据、模型和参数,自行选择投资“赛道”并制定资金配置方案。一旦计划启动并开始执行,只要满足预先设定的条件,软件便会迅速协助客户进行相关股票的买卖操作。

2023年4月,有向证券公司提供网络交易软件服务的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指出多起证券公司报告了网络交易系统遭遇非法外挂接入事件,并涉及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同年7月,钟某、韩某等涉嫌此案的人员被公安机关成功逮捕。

引导侦查,协力锁定多节犯罪事实

案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后,面对检察官的提问,钟某坚持表示,他所开发的DIY炒股机器人是基于客户自行设定的投资方案,旨在协助客户挑选并购买他们所期望的股票。在钟某的认知中,投资策略完全由客户自行决定,该软件仅负责数据分析,并未涉及股票推荐,故而公司运营无需具备相关资质。然而,事实是否真的如他所言?

张冬莹检察官指出,该企业在其软件中为客户构建了证券投资策略的量化交易模块,并在构建选股模型的过程中进行了分析和筛选,表面上这些操作似乎都是基于客观数据,然而,公司独立选择了机器人算法以及适用于股票交易的“理论”,而采用不同分析方法所构建的选股模型将产生不同的结论。客户似乎拥有自主调整部分参数的权限,然而这种调整的影响微乎其微,真正在选股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是由公司提供的选股模型。公司开发并运用选股模型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推荐行为。而未经相应资质许可,向众多使用DIY炒股机器人的客户收取高额会员费,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3年8月18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钟某批准逮捕。

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官揭露了该公司VIP会员的收费分为8800元和28800元两个等级,针对8800元级别的会员,公司提供“区间套利”等增值服务。所谓的“区间套利”,是指该软件依据股票的涨跌情况及若干天的数据,计算出参考值,并向客户推荐股票买卖的最佳时机,或者直接提供策略交易和量化交易服务,帮助客户实现量化投资。另外,若客户对软件内设定的交易策略和模型感到不满足,他们可以联络相应的客户服务代表。服务代表会依据自身经验进行评估并给出建议。基于这些信息,检察官将发出补充调查大纲,指导公安机关将侦查工作重点转向各类增值服务,以进一步查清犯罪的具体情况。

数罪并罚,厘清事实罚当其罪

2024年1月18日,钟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其案件材料被公安机关移交给静安区检察院,以便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

公安部门经调查确认,自2017年7月起至案件揭露,S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推广“DIY股票交易助手”“区间套利”等股票交易服务,同时非法提供股票买卖时机及个别股票推荐等证券咨询服务,通过这些手段非法获利,总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在侦查阶段,警方进一步核实,自2019年7月起,该企业对采用量化交易系统直接交易的用户,额外征收了接入(亦即非法接入券商的通道)费用,总额高达300余万元。

张冬莹检察官指出,S公司非法将韩某提供的外挂程序嵌入自家的系统,并在自家服务器上实施部署与运行,这一行为使得S公司账户得以绕过券商软件的技术防护,非法连接至证券公司的服务器。该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即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同意,故意绕过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所设置的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技术措施。考虑到S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核心业务便是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因此应当将其定性为个人犯罪。

据此,在2024年7月2日这一天,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涉嫌非法经营及侵犯著作权两项罪名对被告人钟某正式提出了公诉。2024年10月31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对钟某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了定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此外,钟某还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综合两罪,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

此外,在案件调查中进一步核实,黑客韩某通过开发外挂程序非法获利,金额高达人民币74.5万元。静安区检察院的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部门联合网络检察办公室,形成合力,共同处理案件。他们在罪名认定、外挂程序鉴定等方面紧密合作,精确掌握了韩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犯罪行为。

周梦梦检察官指出,韩某利用破解券商交易软件,编写外挂程序,尽管清楚S公司并未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授权,却仍将自研的外挂软件出售给S公司以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不仅协助S公司非法从事证券业务,而且已经构成了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因此,对其行为的评价应依据该罪的正犯标准,而非将其视为非法经营罪的从犯。

2024年6月28日,静安区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对韩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行为提起公诉。2024年10月30日,静安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决,认定韩某犯有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的罚金。

制发检察建议,堵漏建制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遭受攻击的软件公司,在开发与维护证券交易软件时,未能有效防范外挂程序的入侵。这导致交易通讯程序被非法复制和调用,进而使得客户得以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进行量化交易。针对这一状况,2024年9月24日的下午,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涉事企业的上海分部正式公布并派发了检察意见书,要求企业从强化核心技术的保护、提升安全风险的排查、以及推进技术革新等三个方面着手,对自身进行必要的整改与优化。

该公司负责人指出,检察建议内容详尽且易于执行,作为证券软件开发企业,我们将严格依照检察建议的详细规定,将安全防护置于软件开发与维护工作的核心位置,不断升级软件的反外挂防护措施,力求有效防范此类外挂行为的侵害。

首开先河,攻坚克难,攻克新颖课题,解决棘手问题,这些已成为静安区检察院金融知识产权检察官在实战中磨砺出的技能。静安区检察院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紧密围绕静安区建设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功能示范区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特色承载区的目标定位,严格执行本院《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以及《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打造富有活力的中心城区科创高地十条措施》等相关方案,不断推动金融与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综合履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扩充法治服务的内涵,助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部门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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