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是举世公认的世界献血者日。在我国,无偿献血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遗憾的是,部分不法分子被利益所诱惑,对这份无私的爱心进行明码标价,这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血液采集与供应秩序,同时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威胁。
案情回顾
在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李某、胡某、苏某三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并在医院、血站周边散发卡片、张贴小广告等手段,散布了有偿献血的信息,同时他们还策划并实施了他人非法出售血液的活动。
李某承担起与急需血液的病患或其亲属取得联系的职责,并指示他们需由医生出具互助证明,随后将血液需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胡某与苏某。胡某和苏某在获得需求信息后,便通过多种途径搜寻供血者,并要求供血者自行前往指定血站,按照既定“方式”进行献血。献血操作结束后,供血者需将献血证明送至指定地点,由李某亲自进行现金转账。病人或家属拿到献血证并在血液科登记后,再向李某付款。
胡某与苏某通常以600元作为招募卖血者的报酬,而李某在向胡某和苏某支付时,价格则会升至800元,但患者若从李某那里购买血液,通常需支付1000元或更高的费用。
警方调查发现,在后三人中,李某非法获取了1900元收益,胡某非法获取了1800元,而苏某非法获取了1100元。
经审理,法院判定,李某、胡某和苏某三人因谋取私利,擅自组建团伙,诱导他人进行非法卖血活动,三人的行为已触犯非法组织卖血罪,故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两千至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对于非法组织他人进行卖血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罚金;若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血,则将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处罚。
若出现上述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则根据本法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所列条款,进行相应的犯罪判定与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章明文规定,我国推行无偿献血政策。该法鼓励年满十八岁至五十五岁的身体健康公民主动参与献血。
以案说法
非法团体进行血液交易,这不仅是对于生命的极大不敬,更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底线进行了严重的挑战。因此,广大民众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坚决反对任何非法的血液买卖行为,绝不应轻率地参与那些来源不明的献血活动。另外,一旦察觉到此类违法行为,应立即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举报,通过我们的实际行动来维护生命的尊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献血氛围。(根据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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