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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 4S 店诱骗车主汇定金 超 40 人涉案超 300 万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6-2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期,天津车主雷先生在澎湃新闻的互动平台“服务湃”上表示,本年四月,他在天津市华奥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华奥兴业4S店)选购车辆时,销售人员以“财务系统出现故障”为借口,诱导他将76195元的定金转入个人账户。

事后,雷先生得知,涉事4S店的销售总监与一名销售员因职务侵占问题已被警方采取措施,然而,该4S店却坚持要求他再次支付款项以完成购车手续,若不照此办理,他则需要自行追索被骗取的款项。

雷先生指出,目前遭遇类似情况的消费者已超过四十位,涉及金额总计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些车主已全额付款。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涉事4S店继续履行合同。若其无法履行,则必须退还我们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雷先生的购车合同

关于此次争议,6月20日,澎湃新闻连续拨打了涉事4S店的电话。店员表示,他们对销售员“擅自收取款项”的情况事先并不了解。涉事4S店的负责人张女士则表示,目前她不便接受采访,一旦情况明朗,将会提供相应的答复。

消费者称遭4S店销售诱导转账

雷先生回忆称,在今年的4月13日,当他于天津华奥兴业4S店挑选奥迪A6L车型时,销售人员刘某以“紧急操作”为借口,引导他进行转账操作。“刘某声称周末财务系统出现了故障,要求我将7.6万元的定金汇入他的私人账户。”

当天,双方正式签署了购车协议。雷先生所持有的汽车预订合同上明确指出,他所选择的车辆在店内享受的综合折扣后售价为29.6万元,而预付的定金则是76195元。

雷先生对于将定金转入刘某个人账户的原因作出了解释:“刘某曾提及,办理车贷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再者,购车过程全程在4S店内进行,并有其他员工在场见证。鉴于对奥迪品牌的信赖,我决定将款项汇入他的个人账户。”

雷先生在签署购车合约之后,天津华奥兴业4S店的工作人员协助他联络了交通银行的贷款服务。到了5月7日,雷先生已成功与交通银行达成了电子贷款协议,并正静候银行完成放款手续。

5月10日,雷先生前往4S店领取新车,并从那里取得了一张临时车辆牌照。不过,在他着手办理正式牌照手续之际,5月26日,4S店传来消息,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问题,已被警方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天,雷先生来到汽车4S店协助警方完成相关记录。在此过程中,他得知有超过四十名消费者遭遇了类似情况,涉案金额总计超过了三百万元人民币。

涉事销售员的个人名片

消费者们的不满情绪更甚,主要源于涉事4S店的处理方式。雷先生向澎湃新闻透露,5月27日,该4S店负责人明确表示,唯有待法院判决追回被盗款项后,购车手续方能继续办理。若消费者希望加快购车进程,则需额外支付超过7万元,并且按照新车的流程重新进行操作。关于刘某骗走的预付款项,我们必须借助法院的力量来追讨——这直接导致已支付款项的消费者不得不面对可能长达半年至两年的法律诉讼过程,或者不得不承担再次支付相同金额的损失。

雷先生透露,刘某所申请的贷款已获批准,4S店对此亦有所了解。银行放款需以购车合同为依据,然而4S店却暂扣了我们的购车合同,导致我们无法推进后续流程,诸如新车购置税、保险及牌照的办理。他接着说,虽然我已经提车,却无法合法上路,购置税、保险、牌照均未办理,那么新车放置两年将贬值多少呢?

两销售诱导40余名车主转账超300万,天津一奥迪4S店被指拒担责_两销售诱导40余名车主转账超300万,天津一奥迪4S店被指拒担责_

遭遇雷先生的还有田女士,她也被涉事4S店的刘姓销售总监骗走了13.5万元定金。田女士透露,她在4月7日签订了合同,并将款项转给了刘姓销售总监。然而,目前4S店扣留了她的购车合同,导致她无法完成后续的购车手续。

田女士的购车合同

违规行为持续两个多月

澎湃新闻报道,该涉事4S店的销售总监刘某与销售员刘某,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诱导购车消费者将定金及其他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6月19日,雷先生在洽谈过程中,奥迪方面负责人反复提及“需等待法院裁决”,对解决方案却只字不提。这种拖延策略使得消费者陷入困境。有人已支付三十余万元,而购车后却无法使用,4S店却对此无动于衷,任由我们遭受损失。

目前已有超过三十名受骗的消费者正在密切关注事件的处理动态。雷先生透露,他们的主要要求是涉事4S店依照合同规定履行购车相关手续。他们强调,若4S店无法继续购车流程,则应退还消费者已缴纳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天津市华奥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3年2月28日正式成立,其注册资本达到了1000万元。这家公司的股东包括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沧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中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高达80%。

6月20日,澎湃新闻连续拨打了涉事4S店的电话。工作人员透露,他们对销售员刘某“擅自收取款项”的情况事先并不了解。4S店的负责人张女士则表示,目前她不便接受采访,一旦情况明朗,她会提供相应的答复。

律师:4S店不应将损失转嫁消费者

针对此起争议,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提出,涉事4S店需对其员工在执行工作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他还指出,4S店管理不善所带来的后果,消费者不应承担。赵良善强调,4S店不得将因自身管理问题造成的损失转嫁给消费者,更不应让消费者自行去追回被骗取的款项。

赵良善指出,该4S店作为涉事方,对员工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监管不力,消费者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该店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赵良善强调,在常规状况下,汽车4S店必须设立一个专用的公对公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收取购车款项,并且必须遵循一套严格的财务程序,以保证款项能够迅速准确地入账。此事件中,有多位消费者在销售员刘某的诱导下,将定金转入了他的私人账户。这一情况反映出,4S店在资金收取流程上并未实施严格的监管,既未向消费者明确指出应将款项存入公司账户,也未对销售人员收取款项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从而给了销售人员以“财务系统故障”等借口骗取消费者转账的机会。

从人数众多及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情况来看,4S店未能及时察觉销售人员的异常举动,这暴露了其在员工管理方面存在不足。该店缺乏对销售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督体系,并未对销售业务及资金流动进行定期审查,同时,也未对员工进行充分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培训,导致销售人员得以长期进行欺诈行为而未被发现。赵良善如是说。

赵良善指出,考虑到上述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若行为人缺乏代理权、越权代理或代理权已失效,却依旧进行代理活动,若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依然有效。具体到销售员刘某,作为4S店的雇员,他在工作中以4S店的名义与顾客洽谈购车相关事宜,顾客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在代表4S店,因此,这构成了表见代理。故此,4S店需对销售人员的违法行径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负有退还消费者已缴纳款项及补偿相应损失的义务。

澎湃新闻记者 吴琪 实习生 郑伊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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