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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常见促销手段捆绑销售,却有商家动歪脑筋?看机票捆绑外卖礼包案例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7-1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商家常采用捆绑销售这一电商促销策略,将多件商品或服务组合成一组,一同推出市场,并提供折扣,以此提升各类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量,从而赚取更多利润。此外,消费者购买这种组合套餐,相较于单独购买,也能享受到更低的优惠价格。这种促销策略原本有望实现双方共赢,然而部分商家却心生邪念——消费者王先生在某代销平台上购买机票时,竟然不知不觉中附赠了外卖礼包。让我们共同关注这一事件。

基本案情

王先生作为原告,在被告某科技公司所运营的机票代销网站上选购了一张机票。在购票过程中,该平台向王先生展示了成人票的标价,为280元,同时告知包含机建费和燃油费共计70元,此外,王先生还有资格获得40元的优惠。最终,王先生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为310元。原告在获取被告提供的机票信息后,便在相应航空公司的官方应用程序中进行核实,结果发现该机票的实际票价为230元,其中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70元,整体费用合计为300元。这一价格与原告在购买时通过平台所看到的350元票价存在明显差异。

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退还机票费用310元,同时索要三倍赔偿金共计930元。

被告提出抗辩,指出平台的后台资料显示,原告所购买的服务项目为“HU机+外卖”,所涉的机票实际上是与外卖礼包捆绑销售的组合产品,该产品包含两项服务内容,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尽管被告声称依据其平台后台资料,原告所购买的服务项目为“HU机+外卖”,且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被告提供的外卖服务费用,然而,在原告提供的订单截图上,并未显示出“外卖”这一服务内容。被告所提及的10元金额是所谓的“外卖超值礼包”的费用,这一费用显然超出了机票本身的费用,属于额外的开销。无论是被告客服最初声称这笔费用等同于外卖券,还是庭审时辩称这是作为平台会员权益的补偿,这一费用的本质都可以被视作是额外的增值服务。此外,原告声称并未收到所谓的“外卖超值礼包”,而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提供过该礼包。

被告作为该平台的运营方,理应具备并履行在用户购买页面设置显眼且易于理解的通知语,以及提供增值服务选项的选择权。但被告并未向原告充分说明其支付金额的具体构成及用途,导致原告在购买页面无法明确了解费用支出的具体细节,更无法拒绝支付那额外的10元费用。在此情况下,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被告在购买页面明确标注“额外优惠40元”,这使得消费者误以为通过其平台购买机票的价格比其他渠道更低,被告有意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仅没有优惠,反而价格上升,使得原告陷入了一个既不公平又缺乏透明度的交易环境,最终不得不支付比原机票价格更高的费用。

综合来看,被告在主观上怀有欺诈的意图,并在客观上执行了欺诈的行为。原告因被告的隐瞒和未及时提醒,以及对所标示优惠信息的误解,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的行为满足了欺诈的必要条件,原告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赔偿要求,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在诉讼进行期间,被告已将310元机票费用全额退还,且该事实已得到原告在法庭上的确认,故而法院仅对原告提出的索赔三倍金额的诉讼要求给予了支持。

判决规定,自生效之时起,被告需在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购物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930元;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

_机票上有个人隐私吗_机票有隐私吗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方面对此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决定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并确认了原审判决的有效性。

以案说法

平台设置虚假价格及优惠方式销售机票是否构成欺诈?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员李文超指出,平台管理者需在用户购买页面明确标注易于识别的提示信息,并清晰展示是否选择增值服务的选项。若平台管理者未向用户清晰告知支付款项的具体构成与使用目的,即构成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属于欺诈行为;又或者,在购买页面宣称“可享受优惠xx元”,但事实上并未提供优惠,反而上调了价格,这同样构成了欺诈。平台不仅要承担退还消费者款项的责任,还需承担相当于三倍款项的赔偿义务。

平台对达成交易时的页面信息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李文超指出,在交易完成时,平台运营者需提供详细页面信息的证据。若运营者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则视为其举证责任未履行完毕,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双方对达成交易时展示的页面信息存在争议怎么办?

李文超指出,平台对后台订单记录拥有独占权,用户无法获知详情。一旦后台数据与前端展示的数据出现分歧,依据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应以前端展示的数据为准,作为评估运营者向消费者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标准。

(综合北京互联网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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