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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宗氏家族信托诉讼案香港开庭,21亿美元谜团待解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8月1日,一场涉及巨额资产21亿美元的宗氏家族信托诉讼案在香港正式开庭审理。

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书一经公布,便使得这起备受关注的家族信托之谜逐渐明朗化——裁决书中不仅对信托成立的各个重要时间点进行了详尽的梳理,而且还首次公之于众了多份至关重要的文件,这些文件直接解答了公众长期以来对这一事件的种种猜测。

信托设立时间线披露

裁决书详细披露了宗氏信托从酝酿到推进的关键时间节点:

2024年1月:

宗庆后亲笔签署的文件中提出,郭虹需前往香港处理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的信托相关事务。文件中具体指出,信托账户需在汇丰银行开设,每位受益人的信托规模应为7亿美元;信托的特点是本金长期不动,仅收取利息,且必须依照香港的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并经过香港公证处的公证;受益人仅限于本人及其后代,与配偶无关,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鉴于汇丰账户中的美元余额不足,我们需将人民币转换成美元,并且优先处理宗继昌和宗婕莉的信托事宜;待美元储备充足后,再为宗继盛办理相关手续。

宗庆后手写信托指示内容

2024年2月2日:

宗庆后与宗馥莉签署了《委托书》,其核心内容涵盖两个主要方面:首先,宗馥莉将代表宗庆后掌管建浩创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资产,该公司的登记股东是宗馥莉,而宗庆后则是唯一的董事;其次,宗庆后授权宗馥莉担任设立人,负责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各自设立一个境外信托(统称为“宗氏境外家族信托”),并对受益人、信托收益的性质、资产管理和分配的具体规则等关键条款进行了明确。

宗庆后曾与宗馥莉签订《委托书》

在同一天,宗馥莉签署了一份中文确认文件,确认了之前提到的《委托书》中的各项内容,并且正式地成为了建浩创投公司的唯一持股人。

宗庆后在同一天订立了两份遗嘱,一份专注于他个人的离岸资产,却未包括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资产;另一份则涉及他在中国大陆的境内资产。特别指出的是,遗嘱中并未将任何原告或杜女士指定为受益者,然而,宗馥莉、施女士以及宗老母亲王树珍女士等人则被列入了受益者的名单。

2024年2月25日:

宗庆后去世。

2024年3月14日:

宗馥莉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共同签署了《协议》,此举旨在对信托设立的关键事项进行再度明确和确认。

协议规定,该信托的起始总额达到21亿美元,每人分得7亿美元,性质为“不可撤销的不动产信托”。资产将继续在汇丰银行(香港)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分配的仅是利息,本金不得随意动用。信托的设立将采用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先过渡到专业受托人阶段,在此期间,宗馥莉将担任受托人股东。过渡期结束后,将由受益人指定的个人负责管理,宗馥莉将不再参与其中。此外,协议还要求宗馥莉必须按照规定完成信托的设立,不得妨碍资产的交付。同时,受益人需配合完成遗产继承等相关手续,不得干扰遗嘱的执行或公司的运营。

信息披露细则第38条__信托计划信息披露

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书披露的内容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系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在被告(宗馥莉一方)的答辩过程中,除了宗庆后于1月份亲笔书写的指示外,其余文件的真实性并未受到质疑。

信托争议爆发:核心分歧与双方辩驳

尽管在前期文件中对信托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后续的推进,双方在宗氏境外家族信托的实施上出现了明显的意见不合,争议主要集中在信托资产的界定、受托人的权力范围以及设立的进度等多个方面。

原告方:指控拖延与态度转变

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等原告表示,在2024年6月至12月这段时间里,他们与宗馥莉就信托的设立问题进行了多次交流,然而宗馥莉并未履行其职责。Jacky于2025年6月16日提交的第二份誓章作为回应,原告们首次指出,宗馥莉对原告方家庭抱有极大的敌意,并且持续在开展一场针对家族资产控制权的系统性争夺战。这场斗争涉及娃哈哈集团旗下的10家工厂公司,以及宗馥莉试图将娃哈哈集团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在2024年12月14日,原告方透露,宗馥莉一方所发出的电子邮件,已充分展现了宗馥莉的最终立场。邮件内容具体列出了:

(1) 宗馥莉不承认手写指示的有效性;

(2) 宗馥莉不会同意对信托契约草案做任何进一步修改;

(3) 宗馥莉将继续以适当的速度设立离岸信托;

宗馥莉无需对大成(即原告律师)提出的超出信托文件内容的任何信息要求作出答复。

若原告方对宗馥莉女士的利益造成损害,诸如发起法律诉讼等行为,宗馥莉女士将拥有权利,即刻暂停离岸信托的设立进程。

宗馥莉的五条强硬立场

宗馥莉方:辩解分歧根源与自身权限

针对原告的指控,宗馥莉一方作出回应:

宗馥莉强调,她与对方在文件草案条款方面的交流是真挚的,且没有故意造成延迟。

在谈及信托资产的具体界定时,她依据与宗庆后所签署的《委托书》中的第三条款指出,信托资产仅限于“固定本金的利息”,并不包括本金本身,并认为原告在界定信托资产范围时,错误地将本金包含在内。至于受托人的权限问题,她明确表示,自己并非仅仅是“受托人”,而是对信托文件中的条款拥有发表意见的权力。根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协议》第五、第六款内容,在PTC转换期间,她作为“受托人股东”的身份,享有参与信托架构设置的权力。

宗馥莉指出,双方存在的分歧是导致讨论与谈判过程中出现争议的根本原因,这一状况妨碍了设立离岸信托所需文件的签署。换言之,宗馥莉的意思是她并未表现出对受委托书和协议条款的忽视,她既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采取不作为(违反了协议的第7条),来阻止离岸信托的设立,反倒是原告方过于急躁(过于草率行事)。

图为香港最高院裁决书截图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同意了原告提出的资产保全申请,并对汇丰银行的账户资产实施了限制措施,该资产总额约为18亿美元。此禁止令的效力将维持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诉讼作出最终判决,目前,这起牵涉巨额资产的家族信托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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