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被定为国际家庭日,为了更好地展现司法审判在规范、评价、教育以及引导方面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意识与重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其中“丁小某与丁某、汪某之间的财产返还争议案”尤为引人注目。
图据图虫创意
赵某与丁某结束了婚姻关系,他们的儿子丁小某选择跟随丁某生活。在离婚协议中,赵某承诺支付丁小某70万元的生活费,并且该笔款项以及丁小某从长辈那里获得的13.8万元赠款,均应视为丁小某在购买某房产时所占的产权份额。丁某负责处理购房相关事宜,并在房产证上为丁小某登记名字及相应的份额。随后,赵某依照离婚协议的规定,已经支付了70万元的生活费。

在同年7月9日,丁某签署了房屋交易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款项83.8万元。对于剩余的房款,丁某选择了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紧接着,在同年的7月12日,丁某与汪某完成了婚姻登记。随后,他们把涉案的房产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明确标注为共同共有。
丁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和汪某归还83.8万元人民币本息。
审理法院指出,经核实,涉案房产的首期款共计83.8万元,此款项系赵某支付给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所接受的赠与所得。这83.8万元应当被认定为丁小某的个人财产。丁某作为丁小某的直接抚养监护人,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并未依照离婚协议中的规定将丁小某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并明确其应享有的份额,此行为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权益。该房产目前登记在丁某和汪某的名下,二人已从中获益,理应担负起归还款项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丁某和汪某需向丁小某支付83.8万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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