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4008119163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职场攻略

网约出租车司机遇乘客逃单索赔难?法院判决给出说法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6-2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出行前,众多城市中的年轻人习惯于通过手机应用程序预约车辆。这种消费模式,即先享受服务后在线支付,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然而,若不幸遇到不付账的乘客,网约车司机在寻求解决纠纷时,却不知该向何人寻求帮助,这已成为一个亟待法律界解决的难题。

近期,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涉及网约车乘客“逃单”行为的平台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的中介合同争议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依法对司机提出的向平台索赔的要求作出了否定性裁决。判决明确,平台运营企业需合理公开所掌握的乘客个人资料,在客运服务合同中,司机有权要求乘客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平台公司并无责任垫付运费。

11名乘客“逃单”共计178元

去年一整年,从1月到12月,我在某出行平台接受了‘快的新出租’的派单,并提供了载客服务。在这期间,我共完成了11名乘客的11笔订单。这些乘客在完成线上支付后,至今尚未支付运费。截至目前,未付的运费总额达到了178元。张师傅,一位网约车司机,声称他遵照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网约车平台指示提供服务。当乘客逃单时,他多次尝试联系乘客并催促付款,但均未成功。随后,他请求科技公司提供乘客的姓名、手机号码和家庭住址等信息,以便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然而这一请求同样被拒绝。因此,张师傅不得不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他178元的运费。

科技公司提出,作为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他们只是充当中间人,不对张师傅与乘客因客运合同而产生的运费损失负责承担垫付,“此外,张师傅还要求我们提供乘客的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这已经超出了我们对乘客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权限,所以公司无需对张师傅未能成功维权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对张师傅的要求给予了支持,但科技公司对此表示不认同,进而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与本案相关的11位逃单乘客在注册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以及相应的订单资料。

精准厘清三方法律关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本案存在三个主要的争议点:首先,需要明确科技公司与张师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在网约出租车服务模式下,运营公司为出租车司机和乘客提供建立客运合同的契机,并充当连接双方的媒介;同时,运营公司分别与司机和乘客建立中介合同,这些合同是依托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信息媒介服务的新型网络中介关系。

其次,作为滴滴出租车信息平台的运营主体,该科技公司对于张师傅所承担的涉及乘客个人信息的报告责任应如何明确?法官指出,平台运营方在搜集与利用乘客个人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合法、合规、必要的原则。依据《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中的具体条款,科技公司声称自己仅搜集乘客的移动电话号码、行程记录以及支付数据,并未涉及乘客的姓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这样的做法是符合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的。在通常情况下,运营平台会将行程数据和乘客的匿名电话号码提供给司机,以此促成交易完成。然而,若乘客在乘车后拒绝支付费用,并且通过匿名电话号码催缴无效,那么平台运营公司有责任合理公开乘客的其他个人资料,以便出租车司机能够依据客运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乘客逃单多少单警察受理_乘客逃单怎么办_

此外,法官还指出,若乘客拒绝支付费用,张师傅有权要求乘客履行客运合同中的相应责任;在客运合同范畴内,科技公司并不承担垫付运费的义务。在客运合同相对方身份不明确的情况下,张师傅依据其与科技公司之间的中介协议,请求科技公司提供乘客的联系电话,这一要求既合理又可行。然而,科技公司却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这显然是未履行中介人应尽的如实报告职责,构成了违约行为。由此导致张师傅遭受的损失,科技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在二审庭审结束后,科技公司向张师傅透露了逃费乘客的联系电话,已尽到了如实告知的职责。因此,张师傅在本案中要求科技公司赔偿运费损失的诉求缺乏依据。据此,终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取消了原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张师傅的诉讼要求。

【观察思考】

加强“逃单”救济 规范网约车行业发展

近段时间,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进步,使得互联网支付这一网络支付方式变得越发普遍。这一模式在网约车服务行业中的运用也日益广泛,伴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约出租车运营模式中,需明确平台运营企业、出租车驾驶员及乘客三者间的法律纽带,同时,如何平衡合同权益的救济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价值,这不仅对司法提出了新的考验,也对网约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案例深入探讨了网约车平台在公开逃费乘客个人信息时的合理范围,同时指出了网约车平台在承担运费损失赔偿责任时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并且为今后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深入思考的路径。

网络约车和在线支付手段的广泛应用,使得在乘客如本案中“逃单”的情况下,对个人权益受损后的补救成为了一个关键目标,然而,这并非唯一的或者最为重要的目标。相反,我们应当采取预先干预的措施,坚守预防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则,从而对补救措施进行重新构建。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付费方式上,网约车平台的运营企业可以将出租车服务的收费模式与快车、专车、顺风车等服务的收费模式进行统一,统一采用线上支付的形式。其次,在付费时间上,出租车驾驶员应尽可能提醒乘客在车内完成支付后再下车。此外,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订单完成后合理的支付时间以及提醒措施进行调整和优化。第三点,逃费行为会带来不良影响,比如乘客若未在订单完成后合理时间内完成有效支付,那么他们通过网约车平台逃费的数据将会被共享,从而使得这些乘客无法在其他网约车平台上启动新的订单服务。(沈军芳 蒋逸舟 艾家静)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4008119163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聚贤人力 皖ICP备20008326号-4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产业园 EMAIL:qlwl@foxmail.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