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澎湃新闻记者 魏凡
前一天,54岁的乡村医生刘宏芳在接到培训通知后,前往镇卫生院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不幸离世。然而,在处理后续事宜时,其家属遇到了困难——湖北麻城市黄土岗中心卫生院提出,死者与该院并无劳动关系。
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依据在于:尽管刘宏芳在卫生院从事执业活动,所受管理属于卫生行政范畴,具有行政管理的特性,并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管理范畴;卫生院向刘宏芳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
刘宏芳的家属已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的审理日期定于5月19日,届时将进行开庭。
律师在分析中指出,村医与卫生院之间的劳动纠纷揭示了乡村医生身处“既公又私”的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其劳动关系的性质,或者设立专门的保障机制。
黄土岗中心卫生院杉洼村卫生室 本文图片均为 受访者 供图
村医在前往卫生院培训途中遇车祸身亡
小兰(化名)说,她的母亲刘宏芳从事医学工作已有30载,始终担任村里的一名医生。每当附近村民出现头疼脑热等症状,都会向母亲求助,让她开具药物或进行注射。在女儿的记忆中,母亲对待工作极为尽职尽责,甚至有时在深夜接到病人,也毫无怨言。
杉洼村卫生室内挂满了刘宏芳生前所获得的诸多荣誉。自2015年到2019年,该卫生室连续五年荣获黄土岗中心卫生院颁发的“先进”称号。
在杉洼村卫生室里,贴满了荣誉证书
2024年10月25日,时间刚过晚上7点14分,刘宏芳在“村卫生室工作群”的微信群里看到了一条紧急通知。通知内容是:医保局发出了紧急要求,本周内务必启动村卫生室药品追溯系统。医保局的专项工作小组将于次日早上前往福田河镇,并在下午2点钟抵达我院进行相关培训。通知中特别强调了,所有村卫生室的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
刘宏芳于19时57分回复:“收到。”
次日14时15分,刘宏芳等四人乘坐刘宏广医生驾驶的车辆,前往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参加培训会议。行至106国道伍家河村附近,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刘宏芳虽经医院紧急救治,但最终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小兰提到,这起交通事故导致一人不幸离世,另外三人受伤,这四名伤者均为乡村医生,而驾驶车辆的是小兰的舅舅刘宏广。
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签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刘宏芳一方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肇事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循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文明的驾驶;未遵循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在存在与对面车辆可能发生交汇的情况下,仍进行超车操作;以及超出了规定的行驶速度。
镇卫生院称村医由村集体管理,与其无劳动关系
事件发生后,小兰及其亲属均认为,刘宏芳身为麻城市黄土岗镇中心卫生院的一名医师,长期以来持续坚守岗位,接到医院通知后,她前往医院参与会议和培训,这完全是执行工作职责的表现。此外,驾驶车辆的同行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刘宏芳的行为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的第三日,小兰及其亲属抵达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意图为母亲刘宏芳申请工伤鉴定,然而,他们被告知,刘宏芳与该医院并无劳动合同,因此无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小兰提到,在她母亲生前任职期间,其工资一直由黄土岗中心卫生院负责发放,而村民就医的费用也都统一存入了卫生院的账户。据此,她坚信,卫生院与村民之间确实存在着实际的劳动关系。
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2日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指出,申请人已达到50岁,这一年龄已超出女性职工法定退休的界限,因此申请人的身份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备受理资格,故此委员会最终决定不予以受理。
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24年12月12日发出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5年新春伊始,小兰及其亲属把黄土岗中心卫生院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紧接着,麻城市人民法院在2025年1月2日接受了这起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的审理任务,并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了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判。
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在庭审中回应小兰一家的诉求时指出,刘宏芳已届法定退休年龄;她曾是赤脚医生,受所在村集体管理;她所工作的杉洼村卫生室与被告并无直接隶属关系,且她并未接受被告的考勤和劳动规章管理,其职责并非被告业务的一部分;她从被告处所领的所谓工资并非被告自有资金或收入,而是公共卫生服务及乡村医生补助,由财政拨款支付,被告仅是代为发放,此待遇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资范畴。
麻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作出如下认定:刘宏芳在申请仲裁时已经达到50岁,然而依据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件要求,乡村医生在年满55周岁后应当离开工作岗位,刘宏芳的年龄条件符合这一规定;根据相关《意见》和《办法》,刘宏芳的执业活动受到被告方的管理,但这种管理属于卫生行政范畴,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并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管理范畴;被告方支付给刘宏芳的各项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
杉洼村卫生室以及刘宏芳的相关执业许可
村医与乡镇卫生院有没有劳动关系?多地判决有所不同
2025年3月24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小兰及其亲属诉讼失败。法院认为,自2015年1月至2024年10月26日,刘宏芳与黄土岗中心卫生院之间并未形成实际劳动关系。
小兰及其亲属对这一裁决持有异议,他们已经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宏芳,小兰的母亲,她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乡村医生,其身份是否能够被视作黄土岗中心卫生院的一员,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澎湃新闻经过查阅公开资料,发现此类事件在我国多个地区均有发生,然而判决结果却呈现出多样性。
在2024年7月3日,河北隆化县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某甲在退休后受聘成为乡村医生,并与卫生院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幸的是,他也因交通事故离世。关于此案,法院作出如下判定: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考核具备行政特征,因此,卫生院与乡村医生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12月20日,安徽定远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典型案例。在该案例中,一位乡村医生在出诊途中不幸离世。镇卫生院对此事件的态度是,该医生与死者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具有行政性质,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然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生前与卫生院签订了聘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以及从属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为工伤。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均未对此提出上诉。
2025年1月,安徽庐江县的法院公布了一宗案件,其中一位名叫余某的乡村医生向法院提出申请,旨在确认他与所在卫生站及镇卫生院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庐江法院指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1】31号)的规定,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社区)卫生室的工作实施管理、考核及监督,并参与乡村医生的聘用合同签订及诊费补助的发放。这些行为属于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所进行的行业管理活动,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这些行为并非基于劳动人事关系,因此,不能仅凭镇卫生院的上述管理行为,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据此,庐江法院对余某的诉讼请求作出驳回决定。宣判结束后,余某没有选择上诉,因此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新华网2021年4月20日的报道《农民的健康守护者,他们的尊严需政策保障》中指出——山西省沁县拥有43年村医经验的李向城,在出诊途中遭遇车祸,却未得到任何单位或部门的工伤认定,最终依靠村民自发筹集的资金和网友的捐款才得以获救;北京市密云县(编注:现更名为密云区)的村医曹丽勤,在购买药品的过程中不幸遭遇车祸离世,法院判决其与主管部门之间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彭夫律师指出,针对该案例,定远县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是村医与卫生院之间的劳动合同。若未签署此类合同,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考虑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以及组织依附性三个要素。在本案中,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对村医的管理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公共卫生补助实为政府资金的转移支付,并非劳动报酬,同时村医的独立执业并未被纳入卫生院的业务范畴。麻城市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无错误。这种争议揭示了乡村医生“既公又私”的尴尬身份,迫切需要立法明确其劳动关系属性,或者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
刘宏芳的“劳动关系”案件将在5月19日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判。
本期资深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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